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商标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然而,无论是国内商标还是海外商标,都可能面临被他人申请撤销的风险;反过来,当您的品牌遭遇他人恶意抢注或闲置商标的阻碍时,主动申请撤销也是一项重要的维权武器。下面梳理一下中国商标撤销与海外主要市场商标撤销的适用情形,供出口企业参考。
一、中国商标撤销:两种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被申请撤销。
情形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三”)
这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撤销事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三年”是指从撤销申请日向前推算的完整三年,即“指定期间”。如果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无正当理由,该商标就可能被撤销。
根据2025年5月修订的申请指南,撤销申请人需在申请时附送初步调查证据,包括被申请商标注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网络检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这意味着撤销门槛有所提高,企业如要主动发起撤三申请,需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
情形二: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当注册商标因广泛使用而演变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时(如“阿司匹林”在部分国家曾面临的困境),任何单位或个人也可以申请撤销。这对出口企业而言尤其值得警惕——如果您的品牌在海外市场过于“成功”以至于成为该类产品的代名词,可能反而面临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风险。
谁可以申请? 《商标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与被撤销商标存在利害关系。
二、海外商标撤销:各国规定差异较大
海外商标撤销的规则因国家/地区而异,出口企业需根据目标市场“一国一策”地应对。
美国:多种撤销路径并存
美国商标撤销制度较为复杂。首先,连续三年不使用可构成商标“放弃”(abandonment)的表面证据。但需注意,这只是“表面证据”而非自动撤销,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证明有继续使用的意图或存在可原谅的不使用来抗辩。
其次,根据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注册超过三年的商标,如果该商标从未在美国商业中实际使用,可以被申请撤销(expungement)。此外,注册超过五年的商标,撤销理由被限制为通用化、功能性、放弃、欺诈等特定情形。
申请需向美国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提交,目前官费为每类600美元。任何认为自身会因该商标继续注册而受损的人均可提出申请。
欧盟:连续五年不使用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五十八条,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如果连续五年未在欧盟境内实际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且无正当理由,即可能被撤销。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撤销申请,无需证明存在利害关系。官费为630欧元。
东南亚及其他市场:期限各异
在东南亚地区,各国对连续不使用导致撤销的期限规定不同。例如,泰国、马来西亚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而新加坡、印尼、越南和菲律宾则要求连续五年不使用。
三、给出口企业的实务建议
第一,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日常管理。 无论是应对国内的“撤三”挑战,还是海外的不使用撤销风险,扎实的使用证据都是最有力的防御。出口单据、海关报关记录、海外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参展照片等,都应系统归档保存。
第二,主动监测海外商标抢注。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抢注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于已被抢注的商标,若抢注方长期未使用,可考虑提起“不使用撤销”申请。
第三,注意海外商标的“使用”要求。 不同法域对“使用”的认定标准不同。例如,美国要求商标在“日常商业交易中的真实使用”,欧盟要求“真正使用”。仅在中国境内使用通常不足以维持海外商标的有效性。
商标撤销是一把双刃剑——既是企业清理商标障碍的利器,也是自身品牌可能面临的风险。出口企业应将商标管理纳入国际化战略的全局考量,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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