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判定需结合法律定义、审查标准和实际案例综合分析。以下是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的判定规则及示例,依据中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日本《商标审查基准》、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等权威资料整理:
一、商标“相同”的判定标准
1. 文字商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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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文字内容、排列顺序、字体(即使字体不同)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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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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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与“apple”(大小写差异)→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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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与“華為”(简繁体转换)→ 相同(中国《指南》第4.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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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Y”与“索尼”(音译一致)→ 相同(日本审查基准第3条)
2. 图形商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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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图形结构、构图要素、视觉表现完全一致(缩放比例、颜色差异不影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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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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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图形(黑色)与红色“√”→ 相同(要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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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美人鱼图形(线条版与填色版)→ 相同(核心构图未变)
3. 组合商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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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文字+图形的组合方式、相对位置、比例关系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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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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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三叶草+ADIDAS”上下排列 → 若他人使用相同排列 →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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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图形位置(如文字移至图形右侧)→ 不构成相同(视为新设计)
二、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
1. 文字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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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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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形、义任一要素相似即可构成近似(中国《指南》第4.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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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字母/尾音节相同、含义关联性强时风险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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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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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KA”与“KONGA”(字形相似)→ 近似(日本特许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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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柔”与“飘丝”(“柔”与“丝”均表发质)→ 近似(中国异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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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与“Microsystem”(“soft”与“system”易混淆)→ 近似(美国TTAB判例)
2. 图形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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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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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设计元素(如动物轮廓、几何结构)相似度>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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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混淆(欧盟EUIPO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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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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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子奔跑图形(侧影)与猎豹图形(动态相似)→ 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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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形内含五角星 vs. 圆形内含四角星 → 不近似(要素差异显著)
3. 组合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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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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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要素(文字或图形)近似即可能整体近似(中国《指南》第4.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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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部分(如知名文字)主导判断(日本“無印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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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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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E + √” vs. “NIKE + ×”(图形近似)→ 整体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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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 + 豹子” vs. “Poma + 豹子”(文字差异显著)→ 不近似
三、关键法律依据
1、中国:《商标法》第30条 + 《审查指南》第4章
2、日本:《商标法》第4(1)(xi)条 + 审查基准第3.10节
四、实务建议
注:各国判定尺度存在差异(如泰国接受字体差异规避相同,香港则严格禁止),跨国布局需本地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