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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 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
 
2、另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3、倘若有他人申请贵公司商标三年停止使用而对贵公司商标提出撤消申请,商标局所有相关的商标文件都会通过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地址邮寄给贵公司,如由于未 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名义或地址,商标局的文件将不能送达贵公司,贵公司的商标有可能因此而被撤消(已有因此原因商标被撤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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