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是由【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两个部分组成的联邦国家,实行一国两制的商标注册制度。
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各自的商标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斯瓦西里语、英语。坦桑尼亚是《TRIPS协定》《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暂未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故坦桑尼亚商标注册只能通过“单一国注册”的方式办理。坦桑尼亚采用尼斯分类,只接受一表一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
审查:审查员将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基本注册要求;审查不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公告:审查通过即安排公告,公告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
核准发证: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会被核准注册,并向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证。
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7年;到期日前3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宽展要额外收费),续展有效期为7年。
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可提出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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