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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或收购日期的证据是UDRP的关键
发布时间:2024-01-05    文章来源:帮助文档    点击次数:229次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最近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 或该政策)做出的一项裁决中,专家组拒绝下令转让争议域名 caravana.com,因为投诉人未能提供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域名,尤其是在 WhoIs 上的域名注册日期早于投诉人的商标权数年。

投诉人是 Carvana LLC,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经营一个买卖二手车的电子商务平台。投诉人在美国拥有“CARVANA”商标注册,最早注册于2013年4月。

受访者被隐私服务隐藏。根据WhoIs记录,争议域名注册于2000年3月。

2022年9月,被投诉人通过一系列URL过滤后,使用争议域名重定向至投诉人网站carvana.com内的页面。在提交投诉时,争议域名已解析为出售该域名的网页。

要成功根据 UDRP 进行投诉,投诉人必须满足第 4(a) 款中的以下三项要求:

i)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似;和

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和

iii) 该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并被恶意使用。

投诉人主张对 CARVANA 商标拥有权利,理由是该品牌自 2013 年以来的大幅增长、多项商标注册以及之前的 UDRP 决定,小组成员指出了 CARVANA 商标的恶名。投诉人还辩称,争议域名与CARVANA商标几乎相同,因为它完整地纳入了CARVANA商标,并添加了字母“a”。此外,投诉人还辩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缺乏权利和合法权益,因为其未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使用争议域名,并使用争议域名将流量重定向至投诉人的网站。 。投诉人坚称,被投诉人的行为是恶意的,其目的是利用投诉人的声誉和商业成功。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复。

关于第一个要素,专家组确信投诉人拥有 CARVANA 标志的商标注册,并且多年来一直使用该标志。专家组还发现,争议域名可能被认为与投诉人的 CARVANA 商标混淆性相似,因为该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可被识别,只是在“car”和“vana”之间添加了字母“a”而有所不同。 。

鉴于其根据 UDRP 第三要素做出的决定,专家组没有对第二要素发表评论。

在评估第三个要素时,专家组考虑了被投诉人是否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提供的 WhoIs 记录显示,争议域名于 2000 年 3 月注册,并于 2022 年用于从投诉人官方网站 carvana.com 引流互联网流量。但是,专家组指出,没有证据表明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的所有权自2000年以来已发生变化。考虑到投诉人的商标权是在2013年才产生的,专家组认为,根据所举证据,被投诉人在投诉人在CARVANA开发商标权之前就已经注册了争议域名。因此不可能是恶意行事。

此外,专家组还发现,争议域名包含常见的西班牙语单词“caravana”,在英语中意为“大篷车”或“拖车”。因此,投诉人还需要证明注册的目的是利用其 CARVANA 商标作为“拼写错误”域名,而不是其作为常用西班牙语术语的价值。

专家组认为,尽管被投诉人缺乏回应以及2022年9月将争议域名重定向到投诉人网站表明存在恶意,但这不足以构成UDRP要求的2000年恶意注册的证据。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只能认定争议域名是在投诉人获得CARVANA商标权之前注册的,并且投诉人在第三个要素上失败。尽管做出了这一决定,专家组强调其对自 2000 年以来争议域名的所有权是否确实属于同一注册人的保留意见,特别是考虑到被投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和重定向至投诉人网站期间“完全保持沉默” 2022 年。专家组承认,在投诉人商标权产生后证明域名所有权发生变化的额外证据可能会对专家组对第三个要素的评估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专家组在不影响投诉人重新提起投诉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如果专家组能够以可靠的证据证明争议域名的所有权在投诉人确立商标权后发生了变化在 CARVANA 标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