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出具的官方文件。其核心目的是为专利权的稳定性提供专业评估,尤其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重要证据使用。该报告并非行政决定,但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和行政部门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
2、利害关系人:如独占许可被许可人、经授权的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等有权提起侵权诉讼或行政投诉的主体。
3、被控侵权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法院立案通知、律师函、电商平台投诉记录等)。
注意:被控侵权人请求时需提供证明其涉诉的材料,而共有专利的部分权利人可单独提出请求。
1、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2、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以作为是否采取诉前停止侵权的依据。
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开放许可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时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也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1、请求客体限制:仅限已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或未授权的申请不得请求。
2、唯一性与公开性:同一专利仅出具一份报告,后续请求不再重复处理。报告公开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查阅或复制。
3、费用要求:需在请求后1个月内缴足费用,否则视为未提出。
4、更正机制:报告不属于行政决定,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可通过程序请求更正错误。
5、发送与告知:报告发送给请求人,若非专利权人,需同步告知专利权人。